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鱼梁洲生态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