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交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事项包括:

(一)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拟对条约作出的有关声明或者保留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需要作出其他声明或者保留;

(四)条约已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原声明或者保留是否继续有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