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依法明确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