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