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科学技术、行政审批、文化广电和旅游、机关事务管理、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