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