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等,应当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在施工现场应当对强光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