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三)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和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六)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