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第四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