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