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交通、水利、通信、管网设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对农村公路进行赔偿或者予以修复、改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