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投递范围、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