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实施计划统筹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