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