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