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的或者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统一标识的排水井盖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