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置第二十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当进水水质水量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运营设备设施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