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县级以上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侨务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