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有权出境探望父母,可以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其探亲假期、工资、旅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亲友,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国家规定期限的事假。

华侨回我省探亲,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年一次五天的陪同假,假期间工资照发。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非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参照本条各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