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归侨、侨眷及其社会团体引荐境外亲友、社团、企业捐赠本省公益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表彰。归侨、侨眷及其社会团体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款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