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华侨农场、林场是国家安置归侨的生产生活基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华侨农场、林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矿山、水面、设施及其他自然资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对华侨农场、林场的专项扶持资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华侨农场、林场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摊派、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