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