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遵从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引导,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