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与举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