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