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者申请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和失能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申请人所需养老服务的类型和等级。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