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社会化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