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经济实用,保障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入住,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