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