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