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