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基地内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实施下列基地保护行为:

(一)按照国家绿色(有机)农产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如实做好农事记录;

(二)协助维护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和基地标识牌;

(三)保护基地生态环境,主动清除污染物,无法清除的,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