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生产主体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基地生态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