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基地内农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农药时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建立健全销售台账。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农药经营者销售台账,对销售台账记录的购买基地限用农药或者购买农药量较大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宣传教育,适时对其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