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