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