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文化、教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