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生态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爱护花草树木,保护森林资源;

(二)在林区遵守防火安全规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三)不违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四)不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违规排放污水;

(五)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六)不在城市非指定区域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七)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八)不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九)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