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一)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