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规范:(一)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五)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