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下列行为:(一)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尊崇英烈、拥军优属,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爱国卫生等志愿服务活动;(三)为需要帮助人员拨打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