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死扶伤、尊崇英烈、拥军优属,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爱国卫生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为需要帮助人员拨打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