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各类宣传栏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定期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街道、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