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