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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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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工作指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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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