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