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导致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在滴、漏、渗、溢现象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