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