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