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潮州市民文明公约,抵制不文明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倡导与规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