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和排污;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和其他废弃物;

(六)不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焚烧秸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交通护栏、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九)临街商铺坐店经营,保持门前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十)不占用公共空间、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贴乱挂;

(十一)摊档不得违规排放废气、污水,污染路面;

(十二)洗车场所不占用步行道,不违规排放污水,妨碍通行;

(十三)农贸市场要及时进行清扫保洁,避免出现积水、异味、暴露性垃圾;

(十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