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五章 发展应用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发展网络通信、空间信息、新型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量子信息、数字孪生、云通信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虚拟现实、数字创意等新兴数字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