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的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数据市场建设,保障数据安全,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托区域优势,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推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