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开放的具体条件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保护能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开放。

经审核同意开放公共数据的,申请人应当签署安全承诺书,并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开放利用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开放方式、使用范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